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17号 2003-12-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的实施,省国税局2000年下发的《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70号),规定“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满三年后,鉴于目前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两改一统价”基本落实到位,且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竟争。经研究,决定县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统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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