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款废止]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有关问题 (一)目前省局确定的饲料产品检测机构为河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饲料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作为质检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选定的质检机构当年不得更换。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取得上述检测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方予申请免税。 (二)饲料产品的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部门协商进行,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的质检工作必须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完成。 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省局另行下文明确。 七、其他问题 (一)取消《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44号)第六章第三节第十三条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普通发票后,对每户(次)、人(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规定。 (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1999]404)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经贸资源[2002]465号)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的资格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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