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13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8
摘要: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总局正在根据新的形势,着手进行研究修订。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按照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包括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六、[条款废止]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有关问题

  (一)目前省局确定的饲料产品检测机构为河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饲料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作为质检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选定的质检机构当年不得更换。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取得上述检测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方予申请免税。

  (二)饲料产品的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部门协商进行,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的质检工作必须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完成。

  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省局另行下文明确。

  七、其他问题

  (一)取消《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44号)第六章第三节第十三条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普通发票后,对每户(次)、人(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规定。

  (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参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1999]404)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经贸资源[2002]465号)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的资格审查工作。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