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5]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6-02
摘要:各区、县(市)“地税征收窗口”所征税款的入库级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设“地税征收窗口”征收市内四区的营业税暂入市本级库。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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