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5]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6-02
摘要:各区、县(市)“地税征收窗口”所征税款的入库级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设“地税征收窗口”征收市内四区的营业税暂入市本级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发[2005]91号      2005-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内容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补充规定第一条“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6000元/m2,甘井子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3600元/m2以外,其余条款有效。
  3.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暂定在144平方米以下;

  3、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6000元/M2,甘井子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3600元/M2。(本条已失效,具体参见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

  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标准征收营业税。

  其他各区、县(市)的各项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同同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条款废止]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及税款征收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所产生的应纳契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等由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地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征收: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由各相关税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县(市)“地税征收窗口”所征税款的入库级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设“地税征收窗口”征收市内四区的营业税暂入市本级库。

  三、[条款废止]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税事项受理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向“地税征收窗口”报送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原房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等资料。

  四、[条款废止]​​​​​​​关于抵扣凭证的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购入房屋应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可扣除凭证为纳税人购入该房屋时所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条款废止]​​​​​​​本《通知》执行前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规定

  2005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已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税征收窗口”申请办了产权变更登记,在6月1日尚未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其税款征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

  2005年6月1日当天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六、[条款废止]​​​​​​​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标签: 房地产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