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5]226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4日起,省局文件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把握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二、[条款废止]为便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以及退税部门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暂规定我省对单证的备案统一采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方式。如企业确有困难,符合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规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各市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批准的,也可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 三、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如没有签订购货合同,可备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能载明相关事项的单证。 四、[条款废止]出口企业如没有设置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可备案与其功能和用途相同的其他单证。 五、对《通知》中要求备案的第三种单证,也可备案出口货物装箱单(部分海关可能不予签章)。 六、[条款废止]在《通知》的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中“出口发票号”栏后增加一栏“报关单号”。出口企业还可以按其实际情况对该目录的栏次进行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为方便查找,该目录须采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月、批次来编号,如2006-1-1的目录编号与2006年1月第1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对应。 七、《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06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以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收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日期为准。 附件:国税发[2005]199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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