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357号 2006-09-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代理出口证明在代理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情况,现对代理出口证明延期开具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省局冀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