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8〕104号 2008-07-31 株洲、常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株洲市石峰区和常德市武陵区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单位。为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在株洲市石峰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非联合办证户),均按本通知的要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不包括按税收管理权限由地税部门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地税户”)以及地税直属局、涉外分局的纳税人。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同一纳税人实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税务登记表、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附列资料、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字号”的原则实施办理。 1.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81号)规定执行。 2.统一税务登记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表。 3.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应加盖县级以上国税、地税机关公章。 4.统一税务登记附列资料:在总局要求报送的附列资料基础上,由试点单位国税、地税双方根据管理需要协商决定。 5.税务登记证字号的编码原则统一为:湘联税+纳税人识别号。 (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遗失证件补办等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在试点单位管辖范围内,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办理。 (三)注销登记按照“由流转税管辖机关受理”的原则,受理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税务机关。由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各自采集注销登记信息,办理注销手续。 (四)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按照“谁发现谁处理,一事不再处罚”的原则实施处罚。执行方应将违章处罚信息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已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就同一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受理地点 (一)株洲市石峰区纳税人在石峰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属纯地税户的纳税人到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国税部门应告知纳税人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常德市武陵区纳税人在武陵区政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通过国税网上办税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国税部门受理税务登记的业务处理。 五、资料传递和信息采集 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试点阶段,暂采用手工方式传递。条件成熟后,由省局组织开发联合办证管理系统,实行一次录入,双方共享,保证国税、地税基础信息的一致性。 (一)资料传递的方式及时限(国税、地税联合办公的除外) (1)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将需传递的资料逐户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要求一户一单一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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