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5号 2008-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各地要督促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要出具原件,并且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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