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42号(财税金融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实现政府职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力。同时,行政裁量权还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被滥用,则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中也存在行政裁量权, 对其进行规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2年7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工作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成为指导全国税务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基本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税务行政处罚为切入点,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制度、运行程序、信息化支撑和配套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与此同时,我们逐步探索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领域的裁量权,逐渐形成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完整体系和长效机制。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年度重点提案,并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 一、关于“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的问题 从税收立法层面来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提出,开征新税的应当制定税收法律,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的立改废作出了安排。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在研究起草税收法律草案、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建议中,也采取多种方式确保程序规定合理、实体规定明确具体,并及时通过财政部官网、《财政部文告》等载体向社会发布。目前,税务总局正按照中央的总体改革部署,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税收立法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从源头规范税务机关的征收裁量行为。 从税收执法层面来看,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合理的行政裁量权是落实税收法律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针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较多的现状,税务机关不断创新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财务管理难以达到规范要求,必须采取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裁量程序,明确裁量标准,将征收裁量行为纳入规范管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完善征收裁量制度,规范征管程序、细化裁量标准,促进征收裁量权合理化、科学化。总之,不仅要维护好税收征管秩序,而且还要充分保障好纳税人权益。 二、关于“公开税务信息,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问题 信息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备案、清理等一整套制度。凡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同步发布政策解读,确保税收政策公开透明。同时,注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让税务机关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还探索实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充分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此外,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建立了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机制。2015年,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1287件,其中:偷税案件69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1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6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421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21件,其他类型(复合案件)117件。2016年6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需求。执法信息的公开,既促进了内部执法行为的规范,又保障了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促进税务行政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关于“避免自由裁量权运动式规范”的问题 税务总局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工作坚持循序渐进和持续改进原则。目前,除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税务机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外,税务总局在制定的《国地税合作规范》(3.0版)中还明确要求各省税务机关联合制定处罚裁量基准。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68家省税务机关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基准或实施办法,22个省、市国税地税联合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了执法尺度。目前,税务总局正在起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拟进一步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长效机制。该规则已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预计年内正式发布。 四、关于“完善问责机制,建立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的问题 目前,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全面强化对基层税务机关的考核管理,其中税收征管和执法是重点考核事项。税务总局还通过执法督察、巡视等方式,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部分省市还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裁量行为进行严格考评监督,保障裁量基准制度落实到位。 您所提“明确量罚指南,规范有关处罚的量罚执法,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形成相对统一的量罚统计数据网络体系”的建议,目前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也有一些实践探索。湖北国税、宁波国税等多家单位实行了案例指导制度;上海国税和地税、海南国税、山东国税等单位以“制度+科技”为手段,建立处罚裁量权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行政裁量权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金税三期”系统将实现向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全面覆盖,税收执法行为将纳入统一的信息系统。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滥用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对导致税款流失以及随意裁量的行为,严肃处理,严厉追究责任。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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