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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承包金免征营业税,那转租是否也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1994]第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因此,转租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取得的承包收入或租金可以免征营业税,但第一道出租方,不符合用于农业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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