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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