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落选慈善榜折射捐赠票据重要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人气: 时间:2011-05-06
摘要:陈光标落选中国“首善”,再次提醒已经做了善事和正在做善事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捐赠票据不仅仅是奉献爱心的一个证据,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带来税款的节省,而这部分税款实质上也是国家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2011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2010年捐赠10亿多元的企业家曹德旺获得中国“首善”称号,而连续3年在慈善排行榜中获奖的企业家陈光标此次无缘排行榜。据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入选名单是以能核实到的捐赠数额进行排名,而陈光标捐赠的现金比较多,没有发票,核实到的捐赠额没有别人多。这一事件再次折射出捐赠票据的重要性。
  
  据《京华时报》报道,此次慈善榜包括3个榜单,包括针对个人捐赠的中国慈善家排行榜、针对企业捐赠的企业捐赠排行榜,以及明星慈善榜。其中,前两个榜单的入围条件均是年度捐赠100万元(含100万)以上。今年上榜的慈善家共有173位,合计捐赠74.28亿元(不含物品捐赠),上榜慈善企业共707家,合计捐赠116.07亿元(不含物品捐赠)。其中,企业家曹德旺因捐赠10.28亿元名列榜首,获得年度中国首善称号。而曾在2008年和2010年两度获得“中国首善”称号、2009年获得中国慈善排行榜特意为其设立奖项——“最具号召力的中国慈善家”称号的企业家陈光标,此次并未出现在排行榜的获奖名单中。
  
  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刻意回避对陈光标的评选,不论高调或低调行善,慈善排行榜都会纳入评选范围。“但最终能否上榜要由能核实到的捐赠数据说话,根据捐赠发票或者政府提供的捐赠证明来逐一核实。可能陈光标捐赠的现金比较多,他没有发票,我们很难核证其捐赠的具体额度,最终工作人员能核实到的陈光标捐赠额并没有其他人多,因此就没有上榜。”
  
  中国税网有关专家就此事件认为,陈光标落选中国“首善”,再次提醒已经做了善事和正在做善事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捐赠票据不仅仅是奉献爱心的一个证据,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带来税款的节省,而这部分税款实质上也是国家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有合规捐赠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2010年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进行了明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或个人通过符合规定团体或单位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其它类型票据,企业所实施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捐款税前扣除分限额和全额两类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类,一是前面提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些机构包括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个人捐赠税前扣除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二是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四是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常见六类捐赠票据开具注意事项

  一、对于法人单位出资的捐款,原则上要求以支票形式支付;出具票据时,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全称,并在“货币种类”一栏除了标明币种外,另标明“转账”。
  
  二、由法人单位发起的内部员工捐赠,出具票据时,应在“捐赠者”一栏填写“某某单位员工+多少人”,既要表明是员工捐款,也要尽量注明参与捐赠员工的人数。对于部分将单位捐赠和员工捐赠混合后一次性捐赠的,要分清两者的捐款数额,并分别出具票据。严禁将法人单位捐款和自然人捐款相混淆。同时,要告知捐款办事人员,对于员工的捐款票据,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严禁将该票据在单位账目内列支。
  
  三、自然人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捐款,比如网络QQ群、论坛网友等,对于这些不属于法人组织的群体组合,应视同自然人出具捐款票据,并在“捐赠人”栏标明群体的确切名称。
  
  四、对于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面向本组织以外的社会公众进行募捐而得的善款,应在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目标明币种以及“募集”字样,并告知募集者应该将票据向所募集的公众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同时严禁募集者将该票据在该单位账目列支。
  
  五、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另一份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盖上受赠单位公章后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1)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的收据联复印件收下,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2)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对于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旧物捐赠原则上不得出具捐赠票据,但应该出具附清单的收条。
  
  六、对于捐赠后不要捐赠票据的自然人,受赠机构应该及时按实填写捐赠票据,并在“捐赠者”,栏标明“不受票”,然后将票据的收据联交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部分捐款的记账联、收据联均作为凭证单独入账。

  相关链接陈光标的光环
  
  陈光标,1968年7月生,江苏泗洪人,祖籍安徽。1990年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7月至1992年3月,在南京中医学院门诊部工作;1992年3月至1994年8月,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应用开发中心副主任;1994年8月至1997年3月,任南京红光医药公司办公室主任;1997年3月至2003年4月,任南京金威利电子医疗器械公司董事长;1999年9月至2001年3月在南京大学商学院学习,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攻读EMBA学位。2003年4月至今,任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
  
  社会职务

  江苏省第十届政协常委、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南京市白下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十届全国工商联常委,中共江苏省委研究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长,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再生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南亚商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东盟国际友好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光标榜样基金执行主任,海峡两岸基金会副会长,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江苏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江苏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江苏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荣誉会长,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副会长,江苏省青年商会副会长,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副会长,全国83个市、县荣誉市民,57个市、县高级经济顾问,全国213所大、中、小学名誉校董、名誉教授、名誉校长。(来自于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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