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税通[2011]3号 山东省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14
摘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和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二)生产费用分配的自查

  1、生产费用分配时,利用变换分配标准,人为调整各产品应承担的费用成本;

  2、分配生产费用时,分配率计算不正确,分配给各产品的生产费用与应负担的生产费用不相符;

  3、人为地改变各产品的分配标准,违反受益标准,造成费用分配失真;

  4、人为地改变生产工时和定额工时分配标准,造成工资、福利分配失真;

  5、未按规定进行工资分配加大成本费用少记当期利润;

  6、为提高或加大辅助生产成本,多分配辅助生产成本;

  7、擅自扩大提高制造费用开支范围、标准、随意扩大分配金额;

  8、故意隐瞒、少盘在产品数量;

  9、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的计算分配,采用定额成本法时,定额成本不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计算错误;

  10、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时,完工程度计算错误导致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错误。

  (三)销售成本的自查

  对产品销售数量的自查

  一是应参照发出材料数量的自查;

  二是通过帐、表、票核对法进行自查,通过核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产成品发出和销售汇总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等,看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转成本的现象;

  三是对产成品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通过核对“产成品库存盘存表”与“产成品”明细账结存数量、结存成本以及与实地盘点相结合为依据、用“以存计销”的倒挤方法进行自查。

  对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的自查

  一是按不同会计核算规定,参照结转发出材料成本的自查进行;

  二是要结合前面已介绍的期末库存材料的自查方法,特别是对期末库存产品奇异现象及奇异数字的分析。

  (四)资产、费用及其他的自查

  1、与购入的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2、“在建工程”的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3、超期使用已提足折旧或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

  4、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当月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6、人为扩大、缩小折旧年限,造成计提折旧不实;

  7、任意扩大净残值比例,造成计提折旧不实;

  8、外购的无形资产按买价入账,将手续费和资本性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9、缩短摊销期限,加大摊销额,或将无形资产的摊销混作递延资产摊销;

  10、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该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总额;

  12、扩大列支范围,列支非本企业人员的工资,企业职工人数不真实;

  13、多计提“应付福利费”,08年未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继续计提“应付福利费”;

  14、“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金额不正确;

  15、应由“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支出项目列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16、开办费的开支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

  17、擅自缩短开办费德摊销期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8、随意列支坏账损失;

  19、不按本年应提数额扣除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作为本年实提坏账准备额,多提坏账准备金;

  20、已转销又收回的坏账,未冲减原转销额;

  21、突破限额列支业务招待费;

  22、将不属于业务招待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

  23、超支或非法业务招待挤入其他成本费用;

  24、将推销产品赠送时的礼品、酬金、回扣等列入销售费用;

  2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前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

  26、将非金融机构的高利率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

  27、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项目,一次全额计入期间费用;

  28、随意扩大、缩小摊销额,利用待摊费用调节成本、利润;

  29、随意提取预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

  30、年末预提费用贷方余额继续挂账,不冲减有关费用,减少本年利润;

  31、结转转让无形资产成本时,不按摊余价值,而按原始价值结转,多转无形资产成本,减少其他业务利润;

  32、应在“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没有进行税收调整;

  33、将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如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材料采购费用,办公费等,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

  34、收到投资收益记入往来账户、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挪作他用,以及期末不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少计当期收入的情况;

  35、不按规定从亏损的次年起连续计算弥补期限,而是任意选择五年作为弥补亏损的期限,或用超过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

  2、与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包购包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使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租赁合同混做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计算租赁合同印花税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签订其他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7、电子购销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

  1、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房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房产税。

  3、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土地使用税

  1、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做相应调整。

  车船税

  1、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国税稽查查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出口免抵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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