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平地税通[2011]3号 2011-04-1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和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二)重点区域专项整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城区及街道办事处范围内餐饮服务企业、外地施工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按照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统一部署,根据我市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年缴纳地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年度 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检查2009至2010年二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同时对有补缴增值税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相应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进行核查。 (二)检查企业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份开始,至2011年10月底结束。 五、专项检查方法、步骤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及地税部门重点稽查两个步骤实施。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4月30日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自查。自查期间我局稽查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分行业或分企业自查辅导,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积极深入进行纳税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填写《纳税自查报告》,上报平度市地税局稽查局,经稽查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地税纳税服务中心大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的税款,经我局稽查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予处罚。 (二)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纳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稽查主要采取调取账簿形式进行检查,对查处的涉税违号法行为,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将一律依法进行处罚。 《纳税自查报告》的样式及填写说明、自查辅导提纲、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清单在平度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qdds.net/pingdudishuij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度市地税网站等渠道向我局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来信地址:平度市杭州路64号,收信人:平度市地方税务局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电话:88362972。 特此通告 附件: 1、纳税自查报告 2、通用自查提纲 附件2: 通用自查提纲 营业税 1、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营业税应纳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的、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5、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7、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8、以劳务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必查项目 1、销售折扣不符合规定,冲减销售收入。 2、纳税人进行有奖销售的奖品支出和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手续费等直接而冲减销售收入。 3、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资金帐户或结算账户。 4、随同商品出售的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不计或少计销售额。 6、将生产成本变为加工产品,少计销售额。 7、以物换物或以物支付加工费、修理费等以差价入账,少计销售收入。 8、代销货物入账金额不实,少计销售收入。 9、纳税人以货物投资漏计销售收入。 10、纳税人以货物分利漏计销售收入。 11、纳税人无偿赠送货物漏计销售收入。 1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工程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不计销售收入(2007年前);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3、出租包装物收入,挂往来账或转入税后利润。 14、转移、减少固定资产出售收入。 15、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转入税后利润,减少当期损益。 16、将构成收入总额的款项挂在往来账户或权益类账户中。 (二)、成本费用方面 必查项目 (一)材料物资的自查 材料物资购入的自查 1、购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料计入外购材料。 2、外购材料数量入账不实,人为调节库存原材料。 3、外购材料成本直接挤入期间费用; 4、虚假购料,人为加大库存、生产耗用材料成本; 5、材料估价入账不冲销,虚增材料成本。 6、固定自产混做低值易耗品入账。 7、少计加工自制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人工工资和制造费用,挤占了产品成本; 8、巧立名目加大自制材料成本; 9、委托加工材料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减少加工成本; 10、以余料、副产品、下脚料作价抵付加工费,既不做销售处理,也不调整冲减加工材料成本; 11、委托加工材料直接销售,既不记收入,又转嫁加工材料成本; 12、投资转入材料成本的计价不正确,造成收入材料成本失真; 13、采用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材料成本节约差异长期挂账,多记库存材料成本,加大了产品耗料的生产成本; 材料物资发出的自查 1、已领未用的预料未从领料数量中扣除,增大生产成本; 2、材料盘盈长期挂账、材料盘亏未经批准擅自转账处理; 3、非生产领用材料成本混入生产领用材料成本,加大生产成本; 4、非生产用料与生产用料计价不一致,人为调整二者的耗料成本; 5、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扩大摊销范围造成成本费用不均衡; 6、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固定资产错按低值易耗品入账处理; 7、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为调节利润,不按期均衡摊销低值易耗品; 8、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不结转材料成本差异,人为调节利润; 9、采用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时,不按50%摊销,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 10、生产领用包装物,不结转“生产成本”,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11、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办法,扩大摊销额; 12、期末库存材料实际结存数量大于账面结存数量,造成账实不符; 13、期末库存材料实际结存数量小于账面结存数量,造成账实不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