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4号——税款缴纳(试行) 1 总 则 1.1为了规范税款缴纳工作,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缴付税款的行为。 2职责分工 2.1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税款缴纳工作。 2.2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缴税款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3税款缴纳 3.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代表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缴付税款的条件,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税款缴纳,降低纳税成本。 3.3税款缴纳有转账缴纳、自核自缴、税款预储账户缴纳、支票缴纳、现金缴纳、银行卡(存折)缴纳、税库银联网缴纳、委托代征缴纳等方式。 3.4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代表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日向税务机关缴付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延期缴纳 4.1纳税人存在下列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完税凭证 5.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缴纳税款时,应当索取完税凭证。 5.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纳税人应当开具。 5.3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6退税补税 6.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在三年内应当补缴税款,但不缴付滞纳金。 6.3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在三年内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五年内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附图:税款缴纳管理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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