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府[2011]150号 2011-12-31 税屋提示——依据粤府[2017]1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0日起,第一条规定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按照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原则确定我省乘用车税额;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商用车客车税额;按照扶持行业发展和关注民生原则,合理确定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的税额。我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农村车辆的减免税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全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