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3-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第二条“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条款修订]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条款废止]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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