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2]1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1
摘要: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节 监制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级地税机关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 发票监制章由发票承印企业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进出库应当有经办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发票监制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由省级地税机关监督销毁。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设立两级发票库房。一级库为市局票证管理所和各发票承印企业库房,二级库为基层局库房。

  第二十五条 两级发票库房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一)库房门窗应当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应当及时更换,确保库存发票安全;

  (二)发票保管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出入库应当履行验收登记手续。出入库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三)发票应当摆放整齐,设立标识,便于存取和盘查;

  (四)库房内不得存放与发票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第二十六条 一级库发票入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发票印制完毕后二日内,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详见附件6)和票样报送市局票证管理所;

  (二)市局发票审核检查岗应当于收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二日内,验收确认完工信息;

  (三)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完工信息,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级库发票出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领用通用发票时,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制作发票领用计划,提交市局发票保管岗审核;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于审核同意后,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

  (二)纳税人领购冠名发票时,市局发票统计岗应当打印《发票领购簿》,由市局发票保管岗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

  (三)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根据调拨信息,及时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配送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二级库发票出入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清点验收发票承印企业配送的发票实物,并在其提交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二)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的用票需求,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详见附件7),及时办理发票出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遇有以下情形,基层局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应当办理结存发票退库: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前;

  (二)市局组织发票统一换版;

  (三)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人员调整、调岗或所在机构撤销;

  (四)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发票退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票退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确认退库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将发票实物退还发票保管岗;

  (二)发票保管岗应当审核发票实物和数量,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确认退库信息,并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在发票一级库、二级库库内和库间调拨发票,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局发票保管岗制作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确定调入调出库房,并明确调拨发票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及配送时间和地点;

  (二)调出库房发票保管岗应当及时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根据调拨信息将发票配送至调入库房;

  (三)调入库房发票保管岗应当清点验收发票实物,并在调出库房提交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基层局的发票领用计划和冠名发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需求,按周向发票承印企业下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

  基层局应当于每周一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送发票领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发票承印企业和基层局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确定的发票名称、数量、起止号码、配送时间和地点等要求,完成发票配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配送发票,并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基层局应当指定专人专车配送发票,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五条 基层局或纳税人发现发票印制存在折页、破损、串号或缺组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认真核实,并责令存在问题的发票承印企业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层局发售或代开发票时,应当按照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并将报销联交由纳税人留存。

  第三十七条 基层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并定期上缴市局票证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收取基层局或冠名发票纳税人发票工本费时,应当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并将报销联交由基层局或纳税人留存。

  第三十九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应当按照规定存入财政缴款专户,并定期上解国库。

  第四十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按照省级地税机关规定的标准,定期支付发票承印企业印刷费。

  第六章 核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以下发票予以核销:

  (一)不能使用的旧版发票;

  (二)不能使用的次版发票;

  (三)不能使用的超期发票;

  (四)不能使用的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

  (五)按照规定应当核销的其他发票。

  第四十二条 一级库发票核销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8),报印制调拨科科长、分管所长和所长审核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后,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清点发票实物,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发票销毁应当由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二级库发票核销工作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报科长、主管局长、市局发票保管岗、印制调拨科科长、分管所长和所长审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将需核销的发票实物上交市局发票保管岗;

  (二)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清点发票实物,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发票销毁应当由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大地税函[2007]17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大地税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