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7
摘要:  国税总局6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纳入...

  国税总局6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了具体规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关法规——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的十大亮点 
        销售额达标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存风险
        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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