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的涉税风险评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志耕 侯智平 人气: 时间:2014-08-15
摘要:问: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我公司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全部并入了计税所得额计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在2013年度的纳税辅导时,经询问老师,老师说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税法只是对...

问: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我公司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全部并入了计税所得额计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在2013年度的纳税辅导时,经询问老师,老师说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税法只是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要求作为其他收入并入计税所得额。请问,对此应该怎样执行?我们在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又该怎样判断和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答:在日常税务稽查实务中,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均要求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再由于一些企业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主动进行规范涉税处理的意识不强,由此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为此,本文就相关问题从四大方面指导如下。

一、税法相关规定及涉税现状和成因分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日常税务稽查实务中,一些稽查人员仍按照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进行判断,即仍然按照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第五条的规定,对只要达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且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应付未付款项达到三年,而最终给出的书面处理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税务人员对认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口头解释往往有三点:
一是以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即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了,所以,作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你公司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自然也应该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满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已超过民事诉讼法对债权追溯设定的诉讼时效,即使对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单位偿付债务,法院也不会受理;
三是"你三年时间都没有支付还需要支付吗?"
这三点理由似乎都很有道理,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很少主动向对方单位发询证函询证债务额的正确性,不注意对相关应付款项收集仍需支付的有效证据,且很多企业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为此,很多企业最终只好默认并接受了税务稽查对相关应付未付款项结转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处罚,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二、如何判断并获取确属无法偿付款项的证据
事实上,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各种原因形成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常见有四种情形:一是账务处理有误,二是因经济纠纷形成,三是人为有意特别是舞弊形成,四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形成。

如果是账务处理有误形成(包括企业自身及与对方单位发生错账形成),则必须在查明形成错账的原因后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是企业本身记账错误或与对方结账错误,则必须纠正错误;如果查明属于仍需支付的款项,则必须继续挂账;如果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因与对方存在经济纠纷形成,则应该在解决经济纠纷后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判断是否为应付不付款项,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仍需支付,则可以继续挂账。

如果是人为有意,特别是因舞弊形成,如系虚开多开原材料或费用发票、隐匿或延迟收入、转移利润等问题形成,则属于舞弊行为,虚开、多开的金额应全部转回,隐匿或延迟的收入及转移的利润等也应全部按规定处理,但舞弊一旦被税务检查发现,则会被加重处罚。

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对此毫无疑问应该将确认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不管是那种情形形成,企业都应该重视并认真对待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注意防止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判断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应付未付款项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前提是'确实无法偿付'",但税法并未对究竟如何判断"确实无法偿付"给出具体标准,也未从应付未付款项的时间长短给出界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时间期限,从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字面理解,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款项无法偿付,才需要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论时间是一年内的还是已经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只有在获取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偿付后,才应该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但问题是对判断确实属于无法偿付款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证据要求是什么?税法均未能明确,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和企业判断究竟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带来困难,而且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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