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四条 收购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产品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仓库台账、农产品购销台帐、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等。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企业的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支付给受托单位和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 (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收购发票抵扣预警制度。实现"以购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税".建立以企业月耗用原材料、电力、燃料、工资等数据为基础,经过计算物耗率来推算企业产量的制度。特别是要测算主要农产品收购与产成品产出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值。建立以企业月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测算企业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对于购与耗、耗与产、产与税超过预警值及收购价格异常的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定期实地核查盘库制度。根据企业收购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收购企业分为常年性收购和季节性收购。对于常年性收购企业,每季下企业核查一次;对于季节性收购企业,抓住收购期进行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仓库存货分类日记账"与存货账是否一致,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存货账面账记载的农产品收购、投入生产是否一致,对于经盘库发现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账面数与实际盘存数差异较大的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下列收购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一)发票领购、使用量变化较大的; (二)月购进金额较大或变动异常的; (三)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监控的。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纳税评估。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农业产品收购情况; (二)发票使用情况; (三)农业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 (四)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 (五)资金往来情况; (六)纳税申报情况; (七) 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收购企业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收购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纳税申报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共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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