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气公司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16号 2000-08-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郑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气集资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0]152号)和《关于对郑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网和气表折旧费维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一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项等属于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因此,郑州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货物而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集资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对郑州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产权属于用户的庭院管网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三、对该公司已抵扣的用于维修管网、气表所耗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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