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2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6
摘要: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26号       1994-04-26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具。

  二、指定的专人必须凭购货人所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员开给购货方盖有收款专用章的收款凭证,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应在今年5月2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管、使用、核销办法和指定的开具专用发票人姓名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落实到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做好专用发票开票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由各地市税务局印制,并迅速发给各商业零售企业。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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