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26号 1994-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6]64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具。 二、指定的专人必须凭购货人所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员开给购货方盖有收款专用章的收款凭证,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应在今年5月2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管、使用、核销办法和指定的开具专用发票人姓名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落实到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做好专用发票开票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由各地市税务局印制,并迅速发给各商业零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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