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在项目地就地预缴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十堰分所 作者:黄时光 人气: 时间:2024-04-30
摘要: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1%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营业税一律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原则上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但考虑地方财政利益,施工企业跨区域施工实行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如何就地预缴增值税?

  一、3%预征率就地预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2%预征率就地预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三、1%预征率就地预缴。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1%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四、不需就地预缴。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不需要就地预缴增值税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同一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二)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能无需预缴。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四)免征增值税不预缴增值税。比如疫情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意: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比如湖北省内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无论其施工项目在湖北省内,还是湖北省外,均免征增值税,且无需就地预缴增值税。(五)地方特别规定。比如: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不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但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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