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1-25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才需要对上述相关税费进行申报纳税。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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