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行[2016]33号 2016-04-20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行[2017]2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现将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细化到地市(具体标准见附件),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为便于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在“浙江财政”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出差人员关注“浙江财政”微信公众号后,回复“差旅费”,则可查询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