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明确外籍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946号文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各种类型进行了规定。虽然这只是一个国税函的文件,但是他是对于外籍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一个全面总结,大家必须要充分重视。由于文章篇幅限制,我们无法对这个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但是建议大家在学习这个文件时应综合参考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以及国税发[2004]97号文,这四个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大家只有在综合阅读以上四个文件的基础上,才能对国税函[2007]946号文归纳的外籍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8、明确非上次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这里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1030号文,对于雇员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大家更好的理解这几个文件的关系,我们给大家梳理一下。 我们说,按股票期权指向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征税问题,应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的规定,由雇员在实际行权时,即实际购买日按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去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文件规定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而对于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征税上应适用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其中对于期权是属于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交易的期权的征税方法,直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执行,对于可上市交易的期权就向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权证,在执行财税[2005]35号文的同时还要执行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特殊规定。 9、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财税[2007]34号文规定了一个起征点,对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明确单位向职工低价售房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房以低价销售给企业职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3号文进行了明确。首先,对于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仍按原来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以上情形外,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这里的低价是指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而不是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在征税方法上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方法,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11、明确几项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函[2007]118号文和国税函[2007]375号文,对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和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2007]833号文规定,自2007年8月1日取消税务机关该审核权。从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变为加强后续管理。这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员成果转让的重视,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13、关于亚洲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由于在《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由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是体现了国际协定效力优于国内法的问题,这以思想在我们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适用税收协定时同样适用。 14、明确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财税[2007]102号文的规定,属于“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15、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受让方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就是企业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时,会约定在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这就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转让形式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形式下的股权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244号文就对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总的来讲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如果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第二种方式如果是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这个文件希望喝多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引起足够重视,国税函[2007]244号文提到的这种股权转让形式在中国的实务种还是非常普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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