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TB机制阐发:公式分配法之欧美比较与中国引申

来源:国际税收 作者:国际税收 人气: 时间:2016-07-27
摘要:在数字经济和供应链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公式分配法对国际税权划分规则的冲击日益明显。特别是以“国家间利润分配”为着眼的欧盟“共同统一公司税基”(CCCTB)提案,不仅打破了传统模式下某一国(地区)内公式分配适用的局限性、规避了税收筹划等实践问题,更是扩展了以利润分割法为实践方案的税务机关的思路。同时,CCCTB提案也为中国“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政策实践提供了有益参照。

3、资产因素

CCCTB的资产因素是集团公司成员固定资产[2]的平均价值除以集团公司所有的自有或租用资产的平均价值。资产一般分配给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人”,但如果难以辨别,可以分配给法律所有权人。如果资产实际上没有被其经济所有权人使用,且其占该集团公司成员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的5%以上,那么该资产应包括在实际使用它的集团公司成员的资产因素中。其中,土地和不可计提折旧资产以其历史成本计算价值;可计提折旧资产以其应税价值计算;租赁财产(归他人所有)以年净租金的8倍计算价值。此外,在纳税人加入合并集团公司的后5年中,资产因素包括之前6年纳税人因研究、开发、销售和宣传所发生的成本。

美国所使用的“资产”因素(通称“财产”因素)同CCCTB有很多相似之处,美国的财产因素也仅限于纳税人的有形资产,也包括自有和租用财产,也以财产的平均价值为依据,且以年净租金的8倍确定租赁资产的价值。但不同之处在于:CCCTB仅包括“固定资产”,而美国的财产因素一般包括所有的“有形资产”。CCCTB对可计提折旧的资产以其应税价值计算,而美国的财产因素是以资产(除租用资产外)的历史成本计算。但CCCTB规定有特殊规则:当资产实际上不是由其经济所有权人使用时,要将资产分配到实际使用它们的集团公司成员的资产因素中去。此外,与美国方法不同,CCCTB的资产要素实际纳入了由研究、开发、销售和宣传形成的无形资产。

(三)CCCTB对公式分配法的机制创新

1.明确委员会对计算因素规则的立法权

CCCTB明确地赋予委员会针对“如何计算劳动、资产和销售因素,对雇员和工资、资产和销售额向各因素的分配,以及计算资产的价值等问题制定细则”的权利。委员会因此具有解决分配机制下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的能力。依据该权利,委员会可以解决各因素中不同术语的含义模糊的问题,还可以制定规则来制止那些CCCTB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明令禁止的因素转移策略。如果出现了新的不确定性、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因素转移策略等“已知的未知因素”,委员会可以以合适的立场采取新的规则来应对这些问题。但委员会无权改变CCCTB本质,哪怕是“执行法案”也必须要“遵循第131(2)条款的审查程序”。

2.设计保障条款

CCCTB设计了专门用于纠正一般公式分配的不公正结果的“保障条款”。当主要纳税人或主管当局出于“集团公司成员的分配结果不能公正地反映其商业活动”的原因提出要求,保障条款允许使用分配机制的“替代方法”。根据所提要求,经过与主管当局的讨论,如果各方都同意替代方法,就必须使用替代方法。实际上,保障条款的渊源来自美国《应税所得统一分配法案》(UDITPA),但CCCTB没有提及所需使用的具体替代方法。原则上,只要规定中的公式会导致“结果”不能“公正地体现”集团公司成员的商业活动,CCCTB机制就可启用。但实践中,授权使用替代方法要经“各方”同意,方可将该条款作为对不公正结果的矫正方法使用。

3.确定一般反滥用规定

CCCTB规定:“为了避税而进行的人为交易在计算税基时应忽略不计。”按照字面意思,它没有明确此规则是否对所有分配机制适用。根据规定,该规则只有在“计算税基时”对“人为交易忽略不计”。CCCTB提案的第四章明确了“税基的计算”,尽管没有将税基的分配作为计算的一部分,但可推知“税基的计算”应当包括分配机制。不管怎样,一般反滥用规则通常“很难…被应用”、“在不同的交易安排中有不同的理解”,故以“不确定性”为特征;在此种标准下,人们仅仅只能估判,一般反滥用规则是否应当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以避税为动机进行因素转移的人为安排进行否定。

三、CCCTB的中国引申:从宏观视野到微观实践

(一)BEPS2.0:全球价值链与中国国际税收政策调整

在全球价值链商业模式下(见下图2),经济体1生产并销往最终市场的商品包含了其它经济体对于生产者的价值投入,而后者也从第三方经济体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料。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商品或者服务的大部分价值通常产生于上游活动,例如产品设计、研发和核心组件的生产地,或者是在生产活动下游,如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发生地。因此,各类以知识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对于增加各经济体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就业所起的作用愈发明显。全球化实际上引导产品生产和运营模式不断改变,致力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费用(包含税收成本)最小化。与此同时,针对跨境交易的利润的税收规则却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以往的税收原则仍然运用在国内和国际税收规则中。[3]反映到转让定价问题上,由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自身性质,在全球价值链中其风险和所有权更易于转移,如何判定纳税人特定风险在何种情况下应该被接受?一般来说,独立交易原则尊重关联方之间的风险分配,但问题是位于低税区的无形资产受让人,是否实际地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代表跨国公司承担了与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使用相关的重大风险?而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过于强调法律结构(合同风险分配所反映的结构),而非法律结构背后的经济上一体化的集团效应,在某种意义上助长了B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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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球价值链简化示意图[4]

由此观之,CCCTB为全球价值链下中国国际税收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路:以寻求国内规制政策与国际协定之间的协调和融合为主,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倡导推动“税基重构与利润分享”为要素的BEPS2.0版本(Base Election and Profit Sharing)作为BEPS1.0版本“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Shifting)的升级,[5]目的在于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边界内措施”的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从而消除因国内规制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扭曲,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更透明、更公正的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以及健全的税收法规制度和税收法治体系。[6]

(二)PSM:地域性特殊优势与中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

从中国视角观察,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国际税收正在经历“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从创造现代化到全价值链现代化”的四个现代化变革。[7]在这一语境下,修正依据合同来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的传统转让定价规则对中国来说尤为必要。以中国医药行业为例,受政府投资、人口老龄化、生活习惯西化和支付能力增强等因素影响,中国医药市场呈高速发展趋势,但增长势头从2013年开始有所放缓。伴随中国经济发展走势明显,部分国际医药行业巨头开始在中国设立新药研发中心。相比其他行业,新药研发环节多、涉及技术广,企业多采用全球研究协议和开发协议规定成本加成补偿,将极少利润留在中国。按照医药研发流程,新药研发需先后经历前期研究(靶点识别、靶点验证)、研发先导化合物(化合物生成、高通量筛选、先导化合物优化)、临床前研究(药理学、药物代谢、毒理学、动物模型疗效)及临床试验(I、II、III期)五个步骤,企业利用中国实验人群庞大、华人科学家研发成本低、药物资源多等特有优势,将临床试验Ⅰ期、甚至临床Ⅱ期部分研发之前的流程都放在中国开展,后利用协议将研发成果与专利技术转移至国外研发中心。

特别是跨国医药集团,集团内部资本运作和研发集团效应明显,如何衡量其在中国享有的成本节约?如何在集团内分割利润?CCCTB方案为实践提供了思路扩展:传统实践主要通过识别导致成本节约的要素并将其逐一量化,或对无关联活动给予合理补偿后再计算剩余利润,亦或是考量集团内部功能风险承担、无形资产及其价值贡献,但测算结果多有偏颇;而CCCTB指引我们可以将医药集团视为一个整体,综合审视其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工、资产和销售要素,做通盘考量、整体测算。尽管,有人会诟病该方案违反独立交易原则,但熟见区别利润分割法与公式分配法的意义何在?正如著名国际税法专家阿维-约娜(Avi-Yonah)所言:“我理解OECD把利润分割法作为与转让定价指南中其他方法平等的方法来看,公平交易法与公式法二者的界限更加模糊”。[8]试问,谁又真能完全回避“吸纳公式分配法、改良独立交易原则”(利润分割法)这一转让定价规则的未来发展方向呢?

参考文献:

[1] Ana Paula Dourado. Movement of Persons andTax Mobility in the EU: Changing Winds[M]. Netherland:IBFD,2013.

[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廖体忠、李俊生编译:《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解析与应对》,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年版

[3]刘奇超、曹明星:《地域性特殊优势之“市场溢价”理论透视:由来、定位、实践与未来趋向》,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Interpreting CCCTB Mechanism:

Comparison of EU and US Formula ApportionmentApproach and Its Implication to China

LIU Qichao  ZHENG Ying  CAO Mingxing

(1. SAT Shanghai Pudong New District Division, 200122; 2. Central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100081; 3. CUFE ChinaInternational Tax Center,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100081)

Abstract: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and globalized supply chain, the impactof formula apportionment to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allocating the taxing rightis apparent. Especially the EU “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CCCTB)proposal based on “profits distribution among nations”, not only breaks downthe limitations in application of formula apportionment under traditionalpattern within a certain nation (district) and avoids some practical problemslike tax planning, but also helps to extend ideas of tax authority in applyingprofit split approach as practical solutions. Simultaneously, CCCTB proposalprovides useful reference to Chines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ternationaltaxation policy.  

Key words: Arm’s Length Principle; Formula Apportionment Approach; Common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 Transfer Pricing

[1] R.S. Avi-Yonah, K.A. Clausingand M.C. Durst.Allocating Business Profits for Tax Purposes: A Proposal to Adopta Formulary Profit Split[J].Florida Tax Review,2009,(9):497-501.

[2] 不管固定资产是自有的,还是租用的。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廖体忠、李俊生编译:《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解析与应对》,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0页。

[4]OECD.“Global Value Chains: OECDWork on Measuring Trade in Value-Addedand Beyond”[D].Paris:OECD,2012.

[5] 关于BEPS2.0版本的理论倡议与实践构想,详见刘奇超、曹明星:《地域性特殊优势之“市场溢价”理论透视:由来、定位、实践与未来趋向》,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30-32页。

[6] 参见盛斌、陈帅:《全球价值链如何改变了贸易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和启示》,载《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第86页。

[7]参见廖体忠:《国际税收合作迎来明媚阳光——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解读BEPS行动计划成果》,载《国际税收》,2015年第10期,第10-11页。

[8]参见那力:《转移定价问题的公平交易法与全球公式法之争——美国法院一个新近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载《现代财经》,2011年第8期,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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