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10-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中“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税屋提示——“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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