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备注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999年7月28日 |
苏国税明电[1999]24号 |
第二条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三条。 |
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2月4日 |
苏国税发[2003]241号 |
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 |
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0月17日 |
苏国税函[2005]345号 |
第三条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失效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8月7日 |
苏国税函[2006]289号 |
第二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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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4月27日 |
苏国税发[2009]079号 |
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四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和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
6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10月11日 |
苏国税函[2009]290号 |
第二条、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基层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复核合议”中的“实地调查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对第三条中“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废止;第四条“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第五条第二款第2条“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第3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废止;第六条废止;第七条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