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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