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5]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01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费)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5]81号             2005-07-0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地税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市、县级地税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储存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实现技术支持。对于《办法》涉及的地税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省地税局将对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模块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地税机关组织开发的,由地税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地税机关提供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在相关技术支持未实现前,各地可根据《办法》精神,结合实际,自行解决。

四、及时公开告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周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费)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各地在《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应当分别报送。

除有特殊要求外,纳税人同样的报表只向每个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储存,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一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一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其他会计制度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由市、县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国家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支出表按季度报送,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并以地方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电子数据的时间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提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纳税人报送了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通过CA认证,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市、县地税局指定部门负责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储存;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市、县地税局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服务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全省统一的地税征管软件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服务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市、县地税局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市、县地税局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储存的管理要求,统一储存,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仍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省地税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由征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处组织编写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处组织编写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全省统一的地税征管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省地税局临时性需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处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地税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地方税务机关未能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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