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3-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对象。国税机关主要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三类新办纳税人服务套餐。 五、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及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下同)。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办税服务厅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可先核定不超过月增值税起征点金额的定额发票用量。需使用增值税税控发票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比照增值税小规模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办理。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办税人员是业主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行办理,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针对目前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多、办理周期长的痛点,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压缩办税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规定,制发本《公告》,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11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办税流程,把新办纳税人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 一是《公告》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公告》所称“套餐式”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等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套餐类型 《公告》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对象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三类,并按新办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国税机关提供三类服务套餐。 (三)明确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公告》中规定,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新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新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同时,《公告》明确了三类新办纳税人办理套餐式服务所需携带资料。并采取多表填报为一次填报的集成方式,将《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6张表单整合成一张《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表》,简化纳税人资料填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四)明确办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考虑到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公告》规定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行办理,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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