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4
摘要: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4-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实际监测或不能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3.在餐饮行业中,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的废气排放量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废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三、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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