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提问: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相应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包括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我们先看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说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有鉴于此,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基期3月(或1季度)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该扣减填列在4月(或2季度)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此后各报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应该扣减填列在其下一个月(或下一个季度)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这样才能符合政策本意,且基期与报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保持口径一致。 例子: 如果生产企业当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10>当期免抵退税额=100,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00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填表说明 3月期末留抵税额(20行=17行-18行)110 (填表说明: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4月免、抵、退应退税额 (15行)100 (填表说明: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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