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规〔2024〕1号 2024-03-2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规范《行动计划》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包括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深圳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条 市注协和市评协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实施,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行动计划》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等材料,配合市财政部门及市注协、市评协开展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补贴。受理申报后相关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原件、正本除外)。 第二章 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一)项中第1点和第2点有关规定,奖励落户我市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公布的最新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以下称百强排名); (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所); (四)《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公布的最新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以下称百强排名); (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 (三)资产评估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支机构); (四)《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全国百强排名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申报通过当年给予奖励总额的40%,第二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第三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 对已享受上述落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机构落户奖励额度的10%,给予落户机构主要负责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通过当年给予奖励总额的40%,第二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第三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 第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3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取得执业许可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已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四)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取得执业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该项目奖励时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给予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通过当年给予奖励总额的40%,第二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第三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 第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4点有关规定,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排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第一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 (二)再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且在最近三次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 首次进入百强排名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机构按首次进入的最高档次享受奖励,不可同时享受较低档次的首次进入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排名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分档次累计原则计算排名提升奖励,不同档次内的具体排名奖励额度不同。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首次进入奖励与排名提升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6点有关规定,奖励首次服务资本市场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后首次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IPO审计服务(不含新三板); (二)依法成功为企业(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企业(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出具年度报告并完成全部收款; (三)在上述项目的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后首次开展并完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或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服务的资产评估法人机构; (二)依法成功开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并完成全部收款,或依法成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服务且项目收费金额大于50万元并完成全部收款; (三)在上述项目的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申报单位数量和业务金额等情况给予奖励,年度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7点、第(五)项中第15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财政部认定为“专精特”典型示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二)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被财政部认定的“专精特”典型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获评“专精特新”情况分为三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我市其他“专精特新”奖励重复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5点有关规定,奖励市注协、市评协开发建设行业基础设施。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开发建设本行业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投入经费开发建设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并免费推广; (三)开发建设的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被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内机构共同评定技术水平先进、降本增效明显。 按照经审定的投入经费的30%,给予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0点有关规定,奖励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境外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年度会计报表日官方汇率折算); (二)分支机构应当与总部品牌统一、收入纳入申报单位合并报表。 按照设立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数目,给予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报通过后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1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应当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内已成功申报该项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次申请; (二)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我市成功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排名应当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并在奖励发放期间持续保持前20名,且该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总部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按照已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按照已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申报通过当年给予奖励总额的40%,第二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第三年达到复核条件,给予奖励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2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每年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的活动,按照经审定的活动经费总额5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3点有关规定,对主导或者参与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进行奖励,包括: (一)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二)国家标准,指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三)行业标准,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 (四)深圳市地方标准,指已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 (五)其他标准,指全国性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准则体系内相关标准。 “主导”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担任组长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5名,“参与”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为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5名以外的其余成员。 按照主导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标准等级,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参与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标准等级,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4点有关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进行补贴: (一)园区(示范楼宇)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会计产业发展规划,对本市会计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示范楼宇)的管理机构应为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纳税和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其中,产业园区用于会计、审计、评估及相关会计行业企业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示范楼宇)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入驻的会计、审计、评估等行业相关企业数量10家以上,已入驻行业相关企业运营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入驻会计、审计、评估企业收入总额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 (五)园区(示范楼宇)物业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报通过后5年内(含)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报通过后剩余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 (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区(示范楼宇)企业提供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及咨询等业务服务,以及完备的会议场所、设施设备、餐饮等各项配套服务; (七)申报的园区(示范楼宇)开发建设符合市、区规定的其他要求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自申报通过之日起,给予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管理机构年度补贴200万元,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应当用于园区(示范楼宇)共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驻其中的会计、审计、评估机构租金补贴。未能保持补贴条件,当年度补贴不予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6点有关规定,奖励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 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承诺在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二)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完成登记后,承诺在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补贴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 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财政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二)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人才建设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三)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四)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青年素质提升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按照工程给予参加每项培养工程的申请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国际化、年轻化、复合型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8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编制行业菁英人才名单并按照行业菁英人才影响力制订补贴标准,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经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9点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指导市注协、市评协制定行业人才标准并推广使用。市教育、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行动计划》职责分工,落实行业高端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奖励、人才安居保障、医疗保健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21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引进国家、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二)引进符合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名单中的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给予引进国家、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才等级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给予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按照引进人数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总额的10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在满足奖励(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享受奖励(补贴)权利,不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具体奖励(补贴)流程如下: (一)申请和形式预审。申报单位(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注协、市评协提交相关材料。市注协、市评协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单位为市注协、市评协的,市财政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 (二)初步审核。市注协、市评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审意见。申报单位为市注协、市评协的,市财政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部门应向申报单位(个人)反馈初审结果。申报单位(个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申诉。 (三)专家评审。项目初审完成后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奖励(补贴)项目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报告。 (四)现场核查。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对通过初步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的奖励(补贴)项目,市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六)拟定奖励(补贴)计划。对于通过审核流程的奖励(补贴)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所列相应项目的奖励(补贴)标准、《行动计划》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资金奖励(补贴)计划,包括拟奖励(补贴)主体名单及其奖励(补贴)金额等事项,由市财政部门集体审议。 (七)社会公示。市财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奖励(补贴)主体名单及奖励(补贴)金额等事项,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法律依据的,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八)下达项目奖励(补贴)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奖励(补贴)计划,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市财政部门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文件后,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奖励(补贴)资金。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申报金额超过预算总额时将相应调整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补贴): (一)申报单位(个人)申报的项目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提出奖励(补贴)申请后,申报单位(个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三)申报单位(个人)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注协、市评协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奖励(补贴)计划与拨付资金前发现申报单位(个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所列各有关规定的,应当撤销奖励(补贴)并终止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发现已奖励(补贴)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所列各有关申报规定的,应撤销奖励(补贴),向奖励(补贴)对象追缴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奖励(补贴)对象在接到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知后,应于通知明确的期限内将资金及其利息按照指定路径退回,否则市财政部门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个人)、市注协、市评协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所称复核,是指针对按比例分年度发放的奖励(补贴)项目,市财政部门在后续两个年度发放剩余奖励(补贴)前,对奖励(补贴)对象是否仍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参加经费审定、审计、专家评审以及专家现场核查等活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与被审定、审计、评审以及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和我市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同一事项符合本行动计划不同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额度,并报市委或者市政府研究,经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奖励(补贴)对象中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奖励(补贴),未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分所(分支机构)则不得申报。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8月11日起符合《行动计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奖励(补贴)。 税 屋附件:《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部分项目奖励(补贴)标准 附件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部分项目奖励(补贴)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引进奖励 处于全国百强排名51-10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其中第100名奖励1010万元,排名每高1名奖励增加10万元。 处于全国百强排名31-5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其中第50名奖励1525万元,排名每高1名奖励增加25万元。 处于全国百强排名11-3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其中第30名奖励2050万元,排名每高1名奖励增加50万元。 处于全国百强排名1-1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其中第10名奖励3200万元,排名每高1名奖励增加200万元。 二、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奖励 奖励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该项目奖励时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基础,达到60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达到80人的,给予1300万元奖励;达到100人的,给予1600万元奖励;达到120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三、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提升奖励 (一)首次进入奖励。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排名51-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排名31-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当年给予300万元奖励。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排名11-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当年给予500万元奖励。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排名1-1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当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排名提升奖励。 排名提升奖励采用分阶段累计原则,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在全国排名51-100名内且在最近三次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排名每提升1名将奖励机构6万元,奖励总金额=(现排名数-原排名数)×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在全国排名31-50名且在最近三次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排名每提升1名将奖励机构25万元,奖励总金额=(现排名数-原排名数)×2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在全国排名11-30名且在最近三次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排名每提升1名将奖励机构50万元,奖励总金额=(现排名数-原排名数)×5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在全国排名前10名且在最近三次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排名每提升1名将奖励机构200万元,奖励总金额=(现排名数-原排名数)×2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奖励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成功开展IPO审计或首次成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含新三板),我市资产评估机构首次成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或重大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服务。当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合计申报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时,按照单个项目审计收入的20%给予奖励,即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单个项目审计收入×20%。 当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合计申报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根据申报此项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项目收费金额情况同比例分配,即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单个项目审计收入金额/所有申报项目合计收费金额)×1000万元。 五、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奖励 被财政部认定的“专精特”典型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 每设立一个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奖励30万元,每家总所、总部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奖励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成功加入《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1-10名奖励500万元,11-20名奖励300万元。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成功组建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总部并进入《国际会计公报》公布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排行榜前20名的,分级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1-10名奖励5000万元,11-15名奖励4000万元,16-20名奖励3000万元。 八、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主导或参与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奖励 主导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其他标准,分别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 参与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其他标准,分别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九、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行业领头羊和生力军的补贴 被财政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给予5000元补贴。 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人才建设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给予2万元补贴。 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给予2500元补贴。 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青年素质提升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给予2万元补贴。 十、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奖励 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引进财政部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给予奖励5万元;引进中注协、中评协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给予奖励3万元。 每引进1名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奖励3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8月11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第29条明确“本行动计划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高效,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申报单位(个人)需满足基本条件,包括在深圳市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 市财政局、市注协和市评协共同推进《行动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和资金拨付,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和初审,并协助市财政局完成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遵守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部分为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细化奖励(补贴)条款共17条。通过《实施细则》正文和附件,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个人)、奖励(补贴)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具体时限和比例等。《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申报单位(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事项不追溯。市注协、市评协核验材料并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公示、给付。明确奖励(补贴)的申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等程序,以及不予奖励(补贴)情形、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附则。解释了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复核,同时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利害关系回避、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特殊项目的处理方式、分所(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格、解释权以及奖励(补贴)政策的有效期。其中,明确指出奖励(补贴)政策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8月11日起符合《行动计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奖励(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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