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7号 1998-03-31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4号)执行期限已满。考虑到光大集团成员企业的变动情况,现将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度起,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原汇缴成员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一)加强对各成员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其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收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成员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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