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9]30号 2019-07-01 王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限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出台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直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结合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是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 二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自2016年起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鉴定证明;自2017年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自201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人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 五是鼓励创业投资,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2019年初,又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有更多税收优惠。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是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科研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是积极推广创新试点政策。在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试点;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覆盖了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全过程;并采取了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取得了较好实施效果。 二、关于集团总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符合要求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依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关于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限制的问题 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或抵免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类优惠政策涉及研发活动的确认和合规研发费用的归集,对此,国际上主要国家都普遍遵从OECD编写的《弗拉斯卡蒂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弗拉斯卡蒂手册》规定,研发活动包括三类,分别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合规研发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人员劳动力成本、日常支出、研发仪器设备投入及租金等。同时,一些国家从规避漏洞的目的出发,对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或活动也进行了一定限制。参照上述国际经验和做法,我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规定,符合要求的研发活动,是指“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考虑到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较难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烟草制造业属于限制类行业,现行加计扣除政策将上述6个行业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不过,近些年我们在调研与走访中也发现,在当前信息技术引领的科技变革与产业变革中,产业之间的界限确实越来越模糊,部分负面清单行业出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等目的发生了研发费用,提出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诉求。 下一步,我们将在对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您所提建议,统筹研究相关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652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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