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4]11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8
摘要: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一项中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原由市局审批,现明确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受理和实施审批,具体操作办法随后下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17号     2004-06-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根据总局文件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91号),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准备,确保行政许可法如期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6项,涉及国税业务的为5项,分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简称指南及示范文本)。各单位应结合市局前期下发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文件(青国税发[2003]253号、青国税函[2004]97号等)继续加强学习和宣传,督促和保证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12366”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内容,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把握重点,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依法公示。7月1日前,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都应当在办税场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应当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同时也应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媒介进行公示。其中,示范文本由各局自行填写有关内容后再公示。市局将统一在内外网站、税务公报(青岛财经日报)及其他公共传媒进行公示。

  (二)一窗对外。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高效、便民,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原则上可确定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送达各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该窗口应予以明显标识,注明“xx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

  (三)本级实施、本级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坚持本级受理、本级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1.对依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文书受理的岗位按规定审查后,在有关文书(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自行制作,印模报市局备案),除当场即时办结的外,受理后1日内转相关岗位,相关岗位经审查,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得加盖许可专用章。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一项中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原由市局审批,现明确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受理和实施审批,具体操作办法随后下发。

  2.对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中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为体现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直接设立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窗口,注明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可与各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合并一个窗口,设置两个标识)。目前的操作程序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代为受理和送达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各种许可文书。市局将统一编号且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文书(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发各单位备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受理应由青岛市国税局审批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许可申请后3日内送达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一般情况下,市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有关文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章,连同有关资料转回代为受理单位,由其在2日内代为送达纳税人。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必须在公示的《青岛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所明确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定期评价。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做好许可项目的实施,还要对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三、加强监督,分清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市局将通过日常执法监督等方式,对各基层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还应高度重视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核查,履行监督责任。

  (二)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6项,但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看,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逐步取消或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当前还应重视对非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审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7月1日后,市局将对各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包括行政许可公示、一个窗口对外的设置和标识(统一受理和送达)、实施许可、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