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6号 2018-03-28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了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认真研究,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1.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至(六)项要求提供的资料。其中,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含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年度检查报告书。 以上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本单位”字样;申请单位要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章程、管理制度需民政部门审核签章。 二、申请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报送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附件3);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联系人及电话(每年4月5日前)、申请单位资料(每年4月20日前)上报省级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四、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不再追溯,以后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再另行发文。 五、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财税法〔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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