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2号 1994-11-1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