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52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1
摘要: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2号            1994-11-11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