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6]38号 2016-06-20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0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部门预算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第六条 一级项目是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且未纳入日常公用支出范围,单独设立的项目。每个一级项目包括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集中体现所属二级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支出总额由二级项目汇总而成。除单位职责调整外,一级项目相对稳定。 第七条 二级项目是项目单位为实现一级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履行职责的具体活动或工作任务,并结合二级项目类别设立。若干二级项目对应一个一级项目。 第八条 二级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九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一般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召开的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根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以及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培训的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按有关规定用于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专用通讯网络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支出项目。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特定职能而发生的图书、杂志等印刷费支出和因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印刷费支出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承租宿舍、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十条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按基本建设制度规定允许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指按有关规定允许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指按有关规定允许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年度编制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支出预算。 一级项目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以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功能科目为基础申报设立,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等。 二级项目依据项目单位为完成一级项目的工作任务或活动内容申报设立,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对应一级项目、项目类别、项目属性、重要程度、项目口径、立项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测算依据等。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按规定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 一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在“一上”时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经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二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按“二上二下”程序要求提出,经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应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相应经济分类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大类下办公设备购置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一条 二级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金额。 第二十二条 二级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完成后不需再安排经费的单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 二级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二级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大型修缮类、信息网络购建类、信息化运行维护类、设备购置类二级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二级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一级、二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经省级部门初审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三)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四)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按照核定的资产编制数量和价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项目内容涉及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的,应当按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依据是否充分。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绩效目标填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细化量化。 (五)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七)延续性项目是否已参考历年绩效情况。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大型修缮类、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结合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建议,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除按规定不得调整的经济分类科目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四条 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对当年部门预算批复的二级项目进行清理,即从当年部门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当年部门预算二级项目中的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八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 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不确定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作为专项公用类的二级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机动经费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第四十二条 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机动经费预算规模不得超过部门当年支出预算总额的规定比例。 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要按规定填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具体化、指标化的绩效目标,可分为产出指标、效果指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四十六条 省级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监控,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执行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绩效自评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抽评,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自评、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问题,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二级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部门;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二级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录入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省级部门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并在项目实施中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绩效较差的项目,应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明确责任,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部门一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范本) 2.省级部门二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文本(范本)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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