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于2001年4月份接受某煤矿委托,代理审查1-3月份资源税缴纳情况。审查时,根据“产成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该煤矿的“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销售收入数量比产品出库量少800吨。审查“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企业全部按“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记载的销售数量申报纳税。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核查“产成品”减少的记账凭证,发现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140000 贷:产成品 12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经抽查原始凭证,核实该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产品(原煤 )800吨,未计算缴纳资源税(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的税额为2元/吨),原煤 售价150元,成本价80元。“应交税金”明细账均无余额。计算应补缴的资源税,并作出相关调账处理。 分析:煤矿用产品换取固定资产,应以成本转账,并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企业按售价结转成本,多转成本,造成账实不符,并漏计资源税。 应补缴资源税=800×2=1600(元) 在“以物易物”的交易中,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的比例=20000÷140000×100%=14.29%〈25%,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账务处理。调账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 56000(120000-80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800×150×13%)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固定资产 38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156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00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贷:银行存款 17200 应当注意,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还需对800吨煤炭按照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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