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至邮箱:2081265317@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收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十堰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2%执行。 此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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