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1999-05-25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有效。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 屋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5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 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 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现象; 1、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 2、无租使用非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原值证明的房产; 3、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4、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5、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可到国家批准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大连市房屋标准重置价格》(市区以外地区可按此办法依本地相应文件执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制定标准(所定标准应报市局备案)进行核定。 核定所依据的各类文件以最新下发的为准。 四、关于核定程序 1、应实行核定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填写《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拒绝填写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填写“审批表”核定)。 2、主管税务在认真核定《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的基础上,填写《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表样附后)。 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组织评定机构对《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体审议。 4、核税人员根据审批后的《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填写《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房产税。 对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本规定下达前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2、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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