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6]054号 1996-03-10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文件(国办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衔接工作,根据新的征管范围,建立可行的征管制度,避免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混乱,防止因此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二、涉外税收暂归口流转税系列管理,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 三、征收范围调整只是国税、地税系统职责重新划分,不涉及税收政策的变更,各地不得因此而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 四、地税系统人员调动一律按现有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一律冻结系统外人员调动。国税地税之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报省局审定,按省局批复办理。 五、各地迅速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既有利征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办法,搞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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