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6]21号 2006-02-17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再就业人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扣除。年度终了后30天内,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总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其当月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限额的部份按规定纳税。当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月份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管征局应做好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改变后的衔接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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