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95号 1998-06-1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总局规定的征件和资料外,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的资料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调整时限和额度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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