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11号 2004-01-0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3]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规定,结合目前企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现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或办法的企业,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发放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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