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77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进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除外)。个别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并清算税款。 二、所得税纳税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其税款清算情况进行清算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税款清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在5月底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至省局,上报内容按总局和省局统一要求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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